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甘肃省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报告办法

来源:纪委监察室    发布时间:2020-11-17 13:53    阅读次数:    选择字号:T|T

第一条 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、纪委监督责任的要求,深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,根据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)和《中共甘肃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意见》等规定精神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委(党组)及其班子成员向上一级党委(党组)和纪委(纪检组)报告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情况。

第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报告应当坚持以下原则:

(一)高度重视,认真负责;

(二)实事求是,全面客观;

(三)敢于担当,注重实效;

(四)分级负责,逐级报告

第四条 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报告分为年度报告、专题报告、谈话报告和约谈报告。

第五条 年度报告,各级党委(党组)每年1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党委(党组)和纪委(纪检组)报告上年度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情况。内容包括:

(一)中央和省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。

(二)党的政治纪律、组织纪律、廉洁纪律、群众纪律、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遵守执行情况。

(三)党委(党组)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履行情况:包括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情况;健全干部选拔任用机制,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情况;领导班子成员与党员干部开展谈话的次数、人数等情况;党员干部违纪违规有关线索移交处置情况;党风廉政建设警示教育开展情况等。

(四)本地本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存在的主要问题。

(五)进一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的打算和举措。

对上级觉委党组)和纪委(纪检组)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意见建议。

(七)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。

第六条 专题报告,党委(党组)及其班子成员按照上一级党委(党组)和纪委(纪检组)要求以书面形式报告有关情况,特殊情况可在电话、口头报告后,及时以书面形式正式报告。内容包括:

(一)上级党委(党组)或纪委(纪检组)部署的重点任务落实情况;

(二)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反馈问题整改落实情况;

(三)巡视巡察反馈问题整改落实情况;

(四)上级党委(党组)或纪委(纪检组)交办工作落实情况;

(五)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中遇到的特别重大、紧急或突发情况;

(六)本地本部门认为需要专题报告的其他情况。

第七条 谈话报告,按照《甘肃省省管干部谈话办法》有关规定要求,根据责任传导、教育提醒、告诫整改、鼓励鞭策等谈话类别,被谈话对象按规定时间向谈话的党委(党组)和纪委(纪检组)书面报告相关情况。

第八条 约谈报告,被约谈对象按照约谈要求,就有关问题向约谈的党委(党组)和纪委(纪检组)报告相关情况。

第九条 上一级党委(党组)和纪委(纪检组)受理报告后,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及时处理。

第十条 党委(党组)应将党风廉政建设主体任报告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内容,作为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奖惩的重要依据。

第十一条 上级党委(党组)和纪委(纪检组)应当加强对下一级党委(党组)执行报告制度情况的督促检查,推动各级党委(党组)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。

第十二条 各级党委(党组)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、方式、程序和时展进行报告。对报告内容不全面的,上一级党委(觉组)和纪委(纪检组)应当督促下一级党委(党组)补充完善;对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的,上级党委(党组)应当进行通报;造成严重后果的,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。

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负责解释。

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